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92號
點擊次數:70次 發布日期:2025-10-15 發布人:管理員
關于進口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藥材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糧食安全與研究部(以下稱巴方)有關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藥材進口。
一、檢疫依據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ǘ吨腥A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ㄈ哆M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糧食安全與研究部關于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植物源性中藥材(以下簡稱中藥材),是指在巴基斯坦野生或種植的睡蓮花等29種藥用植物制品(詳見附件)。
三、企業注冊
輸華中藥材生產、加工和包裝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經巴方審核,并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在貿易開始前,巴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官方網站公布。
四、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巴方應確保輸華中藥材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詳見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ㄒ唬┯泻ι锞C合管理。
1.輸華中藥材企業應在巴方監督與指導下,采取控制病蟲害的系統管理綜合措施,包括疫情監測、綜合防控及收獲后處理等,并保存相關記錄。
2.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技術人員應接受巴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一旦在監測中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企業應及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以確保輸華中藥材不攜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加工與包裝要求。
1.輸華中藥材應清除土壤、雜質并進行干燥。
2.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且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應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3.每個包裝箱上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產品名稱、國家、產地(省份、城市或地區)、種植基地和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碼等可追溯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在裝運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ㄈ┏隹谇皺z驗檢疫。
輸華中藥材由巴方實施檢驗檢疫監管,確認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許向中國出口。
如果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殘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巴方應立即暫停該企業中藥材向中國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同時,保存相關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輸華中藥材,巴方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企業名稱或注冊號碼。植物檢疫證書的附加聲明應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在貿易開始前,巴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如證書樣本內容和格式有變更,巴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六、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中藥材到達進境口岸時,中方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五條第(四)款規定。
2.核查包裝是否符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3.核查貨證是否相符。
?。ǘ┻M境檢疫。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中藥材實施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ㄈ┎缓细裉幚?。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未隨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見附件)或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發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4.如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