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進口再生紙漿申報管理,強化進口監管,現就有關商品申報要求公告如下: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再生紙漿(商品編號47062000)時,應在報關單備注欄注明生產再生紙漿使用的工藝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干法”或“濕法”。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0日起實施。